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恢3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6498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地小区2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阳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