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047号
原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阳市阜南县。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〇年 十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廉 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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