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2488号
原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号小悉尼自由岛*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一雅地小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经四路西侧纬一路南侧。
负责人**,经理。
原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