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阳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民初334号 原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地小区2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6498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 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