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23民初1304号
原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地小区2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6498W(1—1)。
法定代表人:姬小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1—6)。
法定代表人: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立,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系南阳建工集团员工。
原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亿公司)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南阳建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含进出场费)496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961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4日起按每日1‰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396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施工肥西官亭312国道拓宽改造安置点C区二标工程需要,于2015年6月4日和原告签订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四台塔式起重机供被告使用。在租赁结束后,双方结算确认原告设备在被告使用期间共产生租赁费用(含进出场费)1026100元,除已付款外被告尚欠496100元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南阳建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因甲方的工程款没有按期支付,导致自己未能及时付款,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南阳建工承认中亿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中亿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中亿公司诉求的租赁费(含进出场费)4961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中亿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南阳建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是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付款是在设备报停拆除运出施工现场后付清。根据中亿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涉案设备报停准备进行拆卸作业的时间是2017年9月11日,虽然没有设备拆除运出施工现场的具体时间,但本院综合考虑,南阳建工应自2017年10月11日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两倍为标准,承担未付款496100元的逾期利息为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建工集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496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6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自2017年10月11日始,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58元,减半后收取45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