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一涵与合肥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合肥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天地人科苑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3016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郝诗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