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8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泥沟乡卫生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8857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91执8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