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88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泥沟乡卫生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账号:582899991010003027032)银行存款1142331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元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账号:582899991010003027032)银行存款114233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