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4037号
原告: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8469116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83663E。
法定代表人:殷月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俊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9835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俊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O19年7月26日以已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南远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