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55号
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建设路73号4栋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秀娟,该公司法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46号6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杨召群,该公司法人。
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限额594557.5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限额594557.5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限额594557.5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
案件申请费3492.79元,由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江江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