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鄂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卜力孜·帕孜力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卜力孜·帕孜力,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昆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军,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鄂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塔木什亚社区屯垦西路138号龙煤大厦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313341586A。
法定代表人:徐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阿卜力孜·帕孜力、郝军、和田鄂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勇
审判员 艾则孜江·艾合麦提
审判员 图尔艾力 ·斯拉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易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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