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650号
原告: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畅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