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99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560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勇
审判员程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