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达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968号
原告上海达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达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达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9.50元,由原告上海达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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