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2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人和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振新路与仰桥路交口皖江路低碳科技园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腊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林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丹,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圣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人和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环境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和咨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和人和咨询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错误。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双方为安徽建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奕公司)和人和咨询公司。二、人和咨询公司垫付的285489元侵权款应当自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人和咨询公司将人和空气净化城一期111#一楼办公室、109#宿舍楼贴砖工程发包给工程施工方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砸伤路过工程现场的马桂宝之侵权行为,导致马桂宝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人和咨询公司作为工程施工项目业主,为施工方垫付了对马桂宝的赔偿款285489元。鉴于工程施工方系侵权人,上述赔偿款应由工程施工方承担,故人和咨询公司垫付的285,489元应自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辩称:一、***诉讼主体适格问题。因***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诉请要求人和咨询公司支付欠付的装修劳务费。二、建奕公司并非真实的合同方,且其公司并未进行过任何施工,全部项目均系***完成。《人和产业城贴砖劳务协议书》的形成系过账需要而非用于真实的合同目的。三、人和咨询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人和环境科技公司和人和咨询公司系关联公司。本案***作为实际施工人,主体适格,人和咨询公司自愿承接人和环境科技公司付款义务,其作为工程款支付方、发票接收方,其诉讼主体同样适格。四、人和咨询公司和人和环境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其到底谁系真实的业务发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法核实涉案工程真实的权属关系,一审中人和环境科技公司认为其项目系人和咨询公司所有,其系代为付款关系,***认为在无法核实二者谁为真实所有人的情况下,要求其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因人和咨询公司自愿承接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尊重一审法院判决,由人和咨询公司限期支付。五、人和咨询公司方应依约支付工程劳务费。现涉案项目全部完工,且双方验收且结算,人和咨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一事于法无据,已经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人和咨询公司所称垫付285489元侵权款一事,与***及本案无关,其侵权行为并非***造成,其应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人和咨询公司无权据此扣付***劳务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和环境科技公司、人和咨询公司支付***装修费12484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5日,***以建奕公司名义与人和咨询公司签订《人和产业城贴砖劳务协议书》,约定由***承接人和咨询公司人和.中国空气净化产业城一期111#一楼办公室、109#宿舍楼贴砖工程。***于2018年9月23日带队进场,按照人和咨询公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工程劳务费总计为144840元,人和咨询公司委托人和环境科技公司在2019年1月3日支付了***劳务费20000元,后又通过人和咨询公司员工王伟支付***10000元,下欠114840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人和咨询公司签订协议,***依约履行了劳务,人和咨询公司应按约支付报酬。因此对***要求人和咨询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款11484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与***发生法律关系的合同相对方为人和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向人和咨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对***要求人和环境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亦无合同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人和环境科技公司辩称,***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人和环境科技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应从装饰装修款中扣除。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人和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148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48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对安徽人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为1398.5元,由安徽人和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查明,建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说明》,主要内容为:案涉《人和产业城贴砖劳务协议书》是2018年11月9日签订,全部工程由***此前已实际完工;因人和公司要求财务走账需要,***为拿到劳动报酬才使用建奕公司名义与人和公司补签该合同;***为该项目工程实际负责人,建奕公司与案涉工程施工无关,无权主张案涉劳动报酬。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人和咨询公司主张赔偿款285489元应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的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案涉《人和产业城贴砖劳务协议书》显示的乙方虽为建奕公司,但综合***与工程经办人王伟的微信记录及建奕公司出具的《说明》可以反映出,实际工程系***承建施工,该合同系***施工完毕后应人和咨询公司财务走账需要以建奕公司名义签订,建奕公司明确表示其与案涉工程施工无关,亦明确表示无权主张案涉劳动报酬。故***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履行施工义务后有权主张案涉工程款项,人和咨询公司对于***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人和咨询公司主张在结算款中扣除向第三方赔偿款285489元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就其工程款提出的诉讼,人和咨询公司主张其向第三方赔偿主张应由***承担,系独立的诉,因人和咨询公司在原审未提起反诉,原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人和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元,由安徽人和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陆建群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贾柏轩
书记员施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