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4执保73号
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创为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财保4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以226186.7元为限额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等值的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对被保全人新疆星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以226186.7元为限额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等值的财产已经解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财保45-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解除保全完毕。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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