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振华重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振华重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辽0503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振华重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金桥北路9栋。
法定代表人付某。
被执行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开发区开发大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振华重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民初150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查控,保全行为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