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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斑点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683号 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 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xx。 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和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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