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683号
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
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xx。
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和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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