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330号
申请人:西安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90。
法定代表人:闫xx。
西安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3683号。申请人西安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15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15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178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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