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3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锦绣天下三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90。
法定代表人:闫。
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3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15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155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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