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西***特种玻璃制品厂与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1362号 原告:XXXXXX玻璃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M。 住所地:西安市XXXXX街道。 负责人:**,系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XXXXXX城XX园区XX基地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XXX玻璃制品厂与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X玻璃制品厂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玻璃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XX种玻璃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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