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1362号
原告:XXXXXX玻璃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M。
住所地:西安市XXXXX街道。
负责人:**,系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XXXXXX城XX园区XX基地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XXX玻璃制品厂与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X玻璃制品厂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玻璃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XX种玻璃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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