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65年,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馨***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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