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15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91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城办工业园区玖犁产业智造基地G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69122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陕西中泰信达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盈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6912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樱花广场支行,账号:1032********),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365.6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