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4124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607元(其中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2913元、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