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512号
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黄岗村张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499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43947255Y。
法定代表人:范唯。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