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2265号之一
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沁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3943U。
法定代表人:徐发明,董事长。
被告:安徽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43947255Y。
法定代表人:范唯,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110772429995。
法定代表人:李多举,主任。
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财产保全费955元,合计2023元,由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