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诺宝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汉诺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聚某某物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盛大厦2-2421。
法定代表人:魏永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聚**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友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聚**物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6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济南聚**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639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