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1588号
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