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111号
申请人: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2420室。
法定代表人:魏永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聚**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9405号二排1号。
申请人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聚**物产有限公司在开户行齐鲁银行南郊支行、账号8661××××1223以及在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万盛园支行、账号2403××××9343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99500元。2021年7月27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向本院提交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聚**物产有限公司在开户行齐鲁银行南郊支行、账号8661××××1223以及在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万盛园支行、账号2403××××9343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995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