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诺宝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汉诺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6513号
原告: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17610543。
法定代表人:魏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维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特别授权代理),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赵永宏,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汉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