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戴克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2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杜庄岗。
被申请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邺都工业聚集区马义线。
本院在执行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2642875元及相关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本案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