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302号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舟,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兴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维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17462.8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17462.88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