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0676号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熊,北京金亨律师所律师。
被告: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兴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维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靖,男,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董事长。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安燕彬
书  记  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