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91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三号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2675X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1982136F。
法定代表人:丁信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9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去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提取被执行人在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收法律文书后回复称其不欠被执行人钱,具体以对账为准,所以无法处置该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
2019年8月1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
审判员位小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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