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074号
原告: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中国铁建国际城B座705室。
法定代表人:盛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双山办事处B15。
法定代表人:周子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加固公司)与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邻之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安加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被告睦邻之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安加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8740.1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段计算:2021年2月9日之前的利息为74706.03元;2021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208740.1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损失合计为117493.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39445.57元及利息损失(以139445.5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损失为4115.97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承建被告大学城睦邻之家金盛花园、双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地下车库地下室加固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8年11月15日工程竣工,2019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明确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46448185.73元。依约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总造价的97%即4508740.16元,被告应在质保期满15日内即2021年4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39445.57元。然而虽经多次沟通,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208740.16元、质保金139445.57元及利息损失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睦邻之家公司辩称,资料汇编原件、睦邻之家项目审核意见,证实原告所提交的山东安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计算有误,根据被告委托的山东恒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关于睦邻之家项目审核意见,山东安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将签证部分计入垃圾外运费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场区施工范围内材料二次倒运费与总价措施项目费、二次搬运费重复计取,本项费用应予扣除,试验费按招标文件规定已包含在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不应再单独计列结算,本项费用应予扣除,增值税计取由10%调整为9%,该项税款也应扣除。综合以上原审核结算金额4648185.73元应调整为4476535.63元,应扣减171650.10元。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所诉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因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部分工程未进行招投标,该工程的招标人系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故该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且施工合同中也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被告不同意支付相应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质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0日,睦邻之家公司(甲方即发包人)与恒安加固公司(乙方即承包人)订立《大学城睦邻之家(金盛花园、双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地下车库地下室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学城睦邻之家(金盛花园、双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地下车库地下室加固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济南市章丘区金盛花园、双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4、工程内容:本项目为大学城睦邻之家(金盛花园、双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地下车库地下室加固改造工程)。5、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第二条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一)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经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据实结算。(二)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施工完成工程量50%时付至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0%,加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总造价的97%,留3%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另双方约定质保期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9年12月26日,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该建设项目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为5302703.52元,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4648185.73元,审减额为654517.79元,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睦邻之家公司就案涉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分四次共计向恒安加固公司支付330万元。
诉讼中,山东恒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章丘项目部及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原审核结算金额4648185.73元,复核调整后结算金额4476535.63元,综合调减171650.10元。补充完善有关垃圾清运情况说明、材料场外搬运说明、第三方工程鉴定报告与收费票据后,以上结算费用可计入结算,结算金额4582792.04元,综合调减65393.69元。恒安加固公司对该复核意见不予认可。
庭审中,恒安加固公司自述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睦邻之家公司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工程结算报告复核意见的证据效力。经审查,该复核意见的复核单位山东恒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为章丘项目部章,且无相关复核人员的签名,也未征询恒安加固公司的相关意见。因此,本院对该复核意见的证明事项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恒安加固公司依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报告向睦邻之家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对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即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无证据证明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院推定结算报告出具之日即2019年12月26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质保期届满之日为2020年12月25日,支付质保金截止日为2021年1月9日。因此,对于原告方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区分结算款金额与质保金金额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208740.16元及利息(以1208740.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保金139445.57元及利息(以139445.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4元,由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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