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203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赵平国,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中国铁建国际城B座705室。

法定代表人:盛洁。

被告:山东省泰山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泰市文化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徐炳伦。

原告***与被告***、***、赵平国、山东恒安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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