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遂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南遂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3224民初441号
原告:吾***·**,男,维吾尔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洛浦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工程员,住河北省辛经市。
被告:新疆南遂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塔纳依南路金都大厦1栋1幢1102室。
原告吾***·**与被告**,新疆南遂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拟定于2019年5月8日开庭审理,原告吾***·**于2019年5月8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吾***·**撤回对被告**,被告新疆南遂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诉讼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艾力
人民陪审员付巧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麦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