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814号
原告:和田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南湖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阿地力江·马木提,总经理。
被告: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京和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和田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 孜 古 力  · 夏 吾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赛比努尔·阿卜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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