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008号 原告: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与被告新疆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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