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335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春博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正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玉,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斌,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鲁商凤凰城**楼****。
法定代表人:赵昌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成,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发,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正恒公司、反诉原告拓华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恒公司、反诉原告拓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反诉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