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335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春博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正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玉,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斌,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鲁商凤凰城**楼****。
法定代表人:赵昌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成,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发,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正恒公司、反诉原告拓华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恒公司、反诉原告拓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反诉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