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0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春博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28351X6。
法定代表人:王正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玉,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花,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万象新天万卷府4号楼三单元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AG4H9Y。
法定代表人:杨庆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正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子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正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玉、赵发花、被告山东子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正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子坤公司赔偿济南正恒公司经济损失118600元(以11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山东子坤公司支付济南正恒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子坤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济南正恒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以11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系经济损失利息,其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济南正恒公司与山东子坤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按合同约定,山东子坤公司承包济南正恒公司生产综合楼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对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验收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5000元/天。济南正恒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2020年9月监理项目部因山东子坤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多次要求山东子坤公司进场整修,皆未果。无奈济南正恒公司只能另寻其他施工队对山东子坤公司已施工工程进行整改,共计花费118600元。山东子坤公司的行为既已构成根本违约,也严重损害了济南正恒公司的合法权益。济南正恒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山东子坤公司辩称,一、山东子坤公司未对济南正恒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山东子坤公司严格按济南正恒公司要求进行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即只提供人工进行施工,不负责工程中的材料。协议中第七条对质量验收也有明确约定,即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报甲方、监理进行隐蔽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全部施工完毕后,由甲方统一进行验收;严格按工序进行施工,达到效果图要求。济南正恒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出具核算清单一张,后支付了部分的劳务费15万元。如真出现2020年9月份的质量问题,多次找山东子坤公司进行维修未果的情形,那么2021年2月份出现质量问题5个月后,双方为何会进行工程量核算,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并且济南正恒公司还在2021年1月15日,核对工程量、支付劳务费前提起本案的诉讼,在时间上不符合逻辑常理。二、山东子坤公司也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因双方签订的是清工协议书,需要济南正恒公司提供材料为施工前提,济南正恒公司对工期进度处于主导地位,山东子坤公司严格按照济南正恒公司的进度进行施工,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也未给济南正恒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并且《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中对逾期完工违约金约定的过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根据2021年2月4日工程量核算清单,工程量为8811.6平方米,按照双方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第三条第三项约定,施工费每平方米43元。现山东子坤公司已支付15万元,还余劳务费228898.8元未支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济南正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济南正恒公司支付山东子坤公司剩余劳务费228898.8元。
山东子坤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济南正恒公司支付劳务费228898.8元;2、诉讼费用由济南正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1日,山东子坤公司和济南正恒公司签订《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一份,2021年2月4日,济南正恒公司对工程量核对后出具证明一张,工程量为8811.6平方米。按照双方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第三条第三项约定,施工费每平方米43元。济南正恒公司支付15万元后,山东子坤公司多次催促济南正恒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济南正恒公司辩称,山东子坤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已完成工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而且当时整体工程尚未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工程量、工程质量均无法确定,其要求支付劳务费的条件不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请求。因此,在山东子坤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济南正恒公司多次给予通知修复,未予修复的情况下,济南正恒公司拒绝支付劳务费,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对山东子坤公司提出的劳务费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1日,济南正恒公司(甲方)与山东子坤公司(乙方)签订《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约定山东子坤公司承包济南正恒公司生产综合楼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工程量按建设单位计算规则面积计算,暂定面积为6000㎡,施工费为43元/㎡(含罩面漆、防护),价格包括所有工序吊篮费,所有施工用工具;合同约定总工期为25天,开工日期按甲方开工令为准;工程款支付:根据考勤施工人员人数,不定期支付施工人员生活费(每人每天30-40元),超工期不再支付生活费;此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出具工程量付至75%;经甲方、监理及建筑方、施工方共同验收出具工程量后一年内付至95%,余额质保期满1个月内付清。乙方若达不到甲方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在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及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达到甲方的进度及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将剩余工作面交付其他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其施工费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项目监理单位向山东子坤公司下发工程开工令,载明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22日。
诉讼过程中,济南正恒公司与山东子坤公司均认可济南正恒公司已向山东子坤公司支付15万元。
庭审中,济南正恒公司主张因山东子坤公司未完工部分支出118600元,要求山东子坤公司予以赔偿。并主张山东子坤公司应完工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但实际离场时间约为2020年12月21日,逾期时间为96天,要求山东子坤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山东子坤公司辩称济南正恒公司庭审中陈述与起诉状所诉事实不符,根据济南正恒公司提交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当时山东子坤公司正在施工;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因其施工需要济南正恒公司提供材料为前提,所以施工并不连续,根据济南正恒公司诉状载明2020年9月多次要求山东子坤公司进场整修,可以证实山东子坤公司9月份已基本完工。山东子坤公司依据济南正恒公司施工负责人王朝山出具的工程量结算清单(载明“生产综合楼外墙真石漆水包砂面积:7487.5平方.白平涂面积795.5平方.咖啡色平涂面积528.6平方”),主张工程总量为8811.6平方米,施工费为每平方米43元,济南正恒公司已支付劳务费15万元,剩余劳务费228898.8元,要求济南正恒公司予以支付。济南正恒公司辩称山东子坤公司并未施工完毕,后期均系济南正恒公司另找第三方施工完成,并提交施工人王淑森、王吉成、王华出具的收条三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正恒公司与山东子坤公司均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济南正恒公司庭审中称因山东子坤公司未施工完毕导致其找第三方继续施工支出118600元,要求山东子坤公司予以赔偿该部分经济损失。山东子坤公司辩称济南正恒公司庭审中陈述与起诉状所诉事实不符,根据济南正恒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当时山东子坤公司正在施工。本院认为,济南正恒公司诉状中载明其支出118600元系对山东子坤公司已施工工程进行整改整修,但庭审中变更为系其找第三方继续施工未完工部分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济南正恒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的118600元与后期施工人王淑森、王吉成、王华出具的收条合计金额72860元数额不相符,故本院对济南正恒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118600元不予认定。鉴于本案中济南正恒公司同时主张了违约金,而违约金应参照实际损失数额确定,故对济南正恒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济南正恒公司自愿放弃经济损失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济南正恒公司主张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本院认为,济南正恒公司虽提交开工令主张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22日,总工期为25天,山东子坤公司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工,但鉴于济南正恒公司与山东子坤公司之间系以“包清工”方式承包,山东子坤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进度较大程度依赖于济南正恒公司提供施工材料,故总工期25天不宜以连续工期予以认定。结合济南正恒公司提交证据显示,要求真石漆10月20日完成,月底彩点完成,结合王朝山向山东子坤公司发送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至2020年12月济南正恒公司仍在要求山东子坤公司施工,故山东子坤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就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但济南正恒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照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共计48万元,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结合本案实际,济南正恒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后期施工人的施工费用72860元确定为宜,故对济南正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7286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山东子坤公司反诉济南正恒公司支付劳务费228898.8元,本院认为,济南正恒公司的施工负责人王朝山于2021年2月4日出具工程量结算单,载明生产综合楼外墙真石漆水包砂面积:7487.5平方.白平涂面积795.5平方.咖啡色平涂面积528.6平方,可以作为涉案工程量的依据。但济南正恒公司提交的后期施工人王吉成于2020年12月5日出具的收条能够证实白平涂795.5平方、咖啡涂528.6平方由王吉成施工完成,并支出劳务费33400元。故本院认定白平涂795.5平方、咖啡涂528.6平方并非山东子坤公司施工完成。济南正恒公司主张后期施工人王华、王淑森分别施工的真石漆水包砂彩点约计620平方、描黑缝,应予扣除,但其提交的收条中载明的“彩点”、“描黑缝”不足以证实与王朝山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中水包砂面积7487.5平方中包含该两项施工内容,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现涉案工程已完工,结合双方《外墙真石漆水包水多彩漆工程清工协议书》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此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出具工程量付至75%;经甲方、监理及建筑方、施工方共同验收出具工程量后一年内付至95%”,据此济南正恒公司应于出具工程量后付至75%,验收后一年内付至95%。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本院确认济南正恒公司应向山东子坤公司按照实际完工工程量的75%支付劳务费,即(7487.5平方米×43元/平方米)×75%=241471.88元,扣除济南正恒公司已支付的15万元,还应支付(241471.88元-150000元)=91471.8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286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91471.88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3元,由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297元,被告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子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反诉被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