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虹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872号
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春博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28351X6。
法定代表人:王正恒,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虹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丘山小区1号楼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863466L。
法定代表人:魏大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魏大开,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公司)与被告济南虹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魏大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艳,被告虹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魏大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20年8月1日正恒公司与虹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虹桥公司向正恒公司返还工程款255000元,支付违约金354000元、赔偿损失10万元,以上共计709000元及利息(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至2020年12月8日为3825元);3.判令魏大开对上述第一项虹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虹桥公司、魏大开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正恒公司与虹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北侧、春博路东侧,工程名称: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综合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大堂、电梯间、卫生间天花灯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等,并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正恒公司开工令为准,逾期每天罚款不低于5000元,以及如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虹桥公司需进行修复、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向正恒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正恒公司按该合同约定向虹桥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0元,但虹桥公司始终没有按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大开为正恒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虹桥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正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虹桥公司、魏大开共同答辩称,一、其与正恒公司签订合同,但虹桥公司没有装修资质。二、当时,现场干了实际工程量将近30余万元,但没有经过确认,有质量验收单,经过验收质量合格了,只是后续的工程没有结算。三、9月7日前给正恒公司下了联系单,要求正恒公司下开工令、图纸等材料,当时联系单和验收单一块交给了正恒公司,但是正恒公司只在验收单上签字,没有在联系单上签字。四、当时虹桥公司退场是因为甲方没有提供图纸,虹桥公司对后续工程也没有施工。现场还有虹桥公司的脚手架等材料,一直没有退。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日,正恒公司(甲方)与虹桥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虹桥公司负责正恒公司生产综合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大堂、电梯间、卫生间天花灯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等,合同未对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作明确约定,其中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合同价款暂定40万元,综合单价不变,以各部位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支付约定为1、工程用材料进场施工一周内按合同额的30%支付工程款;2、木工及干挂基层完工经甲方、总包及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3、合同内容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总包及监理共同验收合格30日内支付至总工程额的95%;4、余5%质保金,此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付清余款。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需进行修复、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双方对案涉工程增加部分项目施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生产综合楼地砖(800mm*800mm)、墙砖(400mm*800)铺贴:施工费价格:地砖(800mm*800mm)铺贴施工费30元/㎡(含墙四周串边);梁下串边10元/㎡;墙砖(400mm*800)铺贴施工费45元/㎡;以上价格为清工价格、含1%普通发票;以实际施工工作量结算。质量要求合格;其余条款执行原合同。
合同签订后,正恒公司向虹桥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0元,虹桥公司、魏大开予以认可。
庭审中,正恒公司主张虹桥公司拖延工期、施工质量不合格,在多次催促施工及整改无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255000元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一天按5000元计算罚款,自2020年9月21日至12月5日,共计354000元。后期找第三人施工,造成损失10万元。虹桥公司辩称其公司无相应资质,涉案合同无效,其实际完成工程量余额36万元,尚欠10余万元,导致工人在清欠办追要。且没有开工令、开工日期及竣工日起无法确认,对违约金、损失及利息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魏大开系虹桥公司唯一股东,系虹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恒公司据此要求魏大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大开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正恒公司与虹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虹桥公司并未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故正恒公司与虹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系无效合同,故本院对正恒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虹桥公司依据案涉合同要求虹桥公司支付违约金35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正恒公司要求虹桥公司返还工程款255000元,本院认为,正恒公司于2020年10月5日出具的告知函中认可虹桥公司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左右,同时主张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之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即在涉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本案中,双方均未就虹桥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及竣工验收结果,故正恒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虹桥公司实际工程量及涉案工程竣工结果的情况下,要求虹桥公司返还全部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正恒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1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正恒公司主张其找第三方进行施工,但其未与虹桥公司或第三方就涉案工程施工部分进行结算,无法证实其找第三方施工系对虹桥公司施工部分质量的整改,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5元,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