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8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陈1号楼1901-1905、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85694J。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1653737A。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滘工业区北区二路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2919540K。

法定代表人:韩绮红。

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14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6198元、污水处理费9345元、垃圾清运费753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上述三项费用付清之日止)。被告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56.20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审核。

3.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4.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款项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8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国旗

审判员  周超峰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敏

书记员 龙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