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14386号
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滘工业区**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韩绮红。
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丽,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费16198元、污水处理费9345元、垃圾清运费7538.3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即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自来水的生产和供水企业,被告是原告的用水户。被告申请开通了1个工业水表,双方于2017年3月2日签订《供用水合同》、《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收费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水,原告按每次月10日之前向被告扣收上述三项费用,双方以银行代扣形式进行结算。2018年7月20日,由于被告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导致原告未能正常扣收被告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7月13日的上述三项费用及利息共34248.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缴纳,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对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两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原告是自来水的生产和供水企业,被告是用水户。被告申请开通了1个工业水表,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日签订《供用水合同》、《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收费协议书》,约定两原告向被告供水,原告于每月10日之前通过银行扣费的形式扣收被告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导致原告未能正常扣收被告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7月13日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即使上述期间曾催收,被告仍未缴纳。2018年7月13日,两原告停止供水给被告,并于当天进行了抄表(被告的工业水表抄表读数为47852)。根据起止数计算,被告的欠水量是6230。
另查明,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工业用水的水费单价为2.6元、污水费单价为1.5元、垃圾费单价为1.2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案涉《供用水合同》、《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等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依约供水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费义务,已构成违约。两原告主张被告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的金额有合同、水表读数及政府的收费文件证实,故本院对该三项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但鉴于双方并没有约定利率的适用,两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无依据,本院认为应适用年利率4.35%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6198元、污水处理费9345元、垃圾清运费753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上述三项费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逵
人民陪审员  徐锦梅
人民陪审员  卢玉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