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等供用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85694J。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1653737A。
法定代表人:梁伟峰。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荻、郭嘉洛,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八楼806单元办公卡位(编号E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701061A。
法定代表人:梁伟峰。
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7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73112.8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以13631.19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26日止;2.以13288.8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26日止;3.以13637.97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26日止;4.以13282.02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1日计至2021年7月13日止;5.以12824.37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6.以12624.36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7.以14421.06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8.以15475.35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9.以13682.04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0.以6250.68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1.以6071.76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2.以4387.64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3.自2021年8月17日起,以73112.82元为本金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61.92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审查限制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1019.29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欧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