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1653737A。
法定代表人:梁伟峰。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85694J。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佩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凤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以西南国中路以北凤南花园A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0952X1。
法定代表人:曹木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业公司)、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凤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南物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2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凤南物业公司向顺控公司支付水费136066.56元、污水处理费140581元、垃圾处理费77319.55元,共计353967.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拖欠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3日利息为1854.89元);3.判令凤南物业公司赔偿顺控公司为追回本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凤南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收费协议书》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在未认定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的合同系2020年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所援引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非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合同认定本案事实,却又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仅依据管理性的行政法规驳回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诉求显然是于法无据。
二、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凤南物业公司为案涉供用水关系的用水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总表登记在凤南物业公司名下,凤南物业公司也依据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向水业公司缴纳水费,双方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凤南物业公司应依约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支付水费。
凤南物业公司系《供用水合同》《收费协议书》约定的用水主体,其负有交纳水费的义务。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凤南物业公司并非为案涉供用水关系的用水人显然是错误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300号民事裁定对此也进行了分析,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起诉要求供水公司直接向其收取水费,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与供水公司未签订供用水合同,业主没有作为供用水用户在供水公司开户,双方不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若认为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不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系与业主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应由凤南物业公司举证证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已经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或业主已在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处申请开户设立水表,或证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直接向业主进行供水,存在事实上的供水关系。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涉起诉的总表(编号:1155503)是二次供水所涉及的水费。根据《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对新建或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须按照有关标准建设或改造合格后方可移交属地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但目前案涉小区尚未符合抄表到户的条件,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抄表到户,与二次供水的业主建立供水关系。
对于案涉凤南花园小区,水业公司已经对五楼以下的业主实现抄表到户(即直接可与业主进行水费结算),五楼以上属于二次供水,本案所起诉的水费针对的仅是五楼以上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未能实现抄表到户所产生的水费。二次供水的问题系老旧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二次供水关系中,以小区总表为供水设施分界点,供水公司作为供水方对小区总表进行供水,通过总表计量并收取水费,物业公司通过总表进行加压后供水给高层业主,即业主用水系通过物业公司二次供水的方式获取,这也系二次供水小区未改造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公司未实现抄表到户的普遍做法。根据《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经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现场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产权人委托维护管理人有偿负责维护管理。就二次供水所产生的问题,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已于2016年作出答复《关于区第十三届政协六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顺建函[2016]916号),根据《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对新建或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须按照有关标准建设或改造合格后方可移交属地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根据《佛山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对新建或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现场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产权人委托维护管理人有偿负责维护管理。物业小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属于业主共有。若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供水部门抄表到户标准,供水部门可对二次供水用户抄表入户,直接与用户抄收结算;二次供水的管理与维护,则由业主(产权人)有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负责。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二次供水关系中抄表到户并非为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强制性义务,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并非是案涉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而小区业主以及凤南物业公司也未委托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管理责任应属于凤南物业公司。其次,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抄表到户,与业主直接进行水费结算,与业主建立供用水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小区符合抄表入户的条件,即二次供水设施已经改造完成,并且经过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审核验收合格。根据凤南物业公司提交的《复函》,很明显案涉小区尚未实现改造,水业公司已经告知凤南物业公司应完成改造方可实现抄表到户。凤南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案涉小区已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符合抄表到户的条件。
四、即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该条文所称的“最终用户”在本案二次供水关系中应指凤南物业公司,而并非指业主,一审法院系对该条文的理解错误,而一审法院认为凤南物业公司系委托代理地位,其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之间系“代收代缴”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最终用户”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在本案中,凤南物业公司作为用户在水业公司处注册水表,双方签订供水合同。凤南物业公司是开设注册水表的终端用户,水业公司仅向凤南物业公司注册的水表供水,无法对注册水表(总表)后的分表以及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控制管理。而业主并未向水业公司申请注册水表,水业公司也无法直接向业主供水。因此,在二次供水关系中,凤南物业公司应为供用水关系中的终端客户即最终用户。“用户”应是接受服务的主体,但明显因案涉二次供水设施凤南物业公司未完成改造,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无法抄表到户,无法为业主提供供水服务,业主并非适格的享受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供水服务的主体。供用水合同关系应是按照合同约定,供水公司可履行供水的义务,而用水人可通过供水公司履行的义务享受供水服务。但显而易见,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无法通过控制案涉总表使业主获取水源,即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无法直接向业主供水,享受供水服务的主体应是凤南物业公司。若认为供水公司与业主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双方无法履行义务以及享受权利。只有确认供水公司与物业公司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方可实现。若一审法院认为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系与业主存在供水合同关系,则应由凤南物业公司举证证明案涉小区符合抄表到户的条件,或就二次供水设施与凤南物业公司、业主等就相应设施的运行、管理等签订相应的协议。
五、退一步来讲,即使认为凤南物业公司处于委托代理的地位,为“代收代缴”的关系,但在签订《供用水合同》《收费协议书》时,凤南物业公司从未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披露、表达过其处于委托代理的地位,为“代收代缴”关系。而在签订合同后以此为由而拒绝缴纳水费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规避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应由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举证证明凤南物业公司在代收之后拒绝向水业公司代缴,此观点明显违背了生活常理,无理地加重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凤南物业公司若主张其为委托代理地位,应当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其为委托代理关系,为“代收代缴”水费的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总表的开户人、使用人均为凤南物业公司,凤南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约定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不清楚,而签订合同时凤南物业公司也从未告知过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若业主方拖欠水费,也应由凤南物业公司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支付相应的水费后再去向业主追索,这应为其作为物业公司所应履行的责任,而不应将其怠于履行管理的责任转嫁给不知情的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客观上无法得知凤南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了多少水费,未能实现抄表到户也无法与业主进行直接的交涉,无法证明凤南物业公司在代收后拒绝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代缴。一审法院的依据明显不符合常理,也无疑加重了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的情况下仍驳回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请求,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更加无法向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的业主进行追索,必然导致讼争水费无法收回,纵容凤南物业公司违背诚信,导致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
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补充上诉意见称,1.凤南物业公司自2005年起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签订供水协议,2020年称因更换缴费账户,重新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签订了供水协议,其后一直拖欠水费至今,明显为恶意拖欠水费。2.案涉拖欠水费为二次供水所涉及的水费,二次供水涉及全国老旧小区面临的问题。按相关规定,老旧小区应改造并审批合格后,供水企业方抄表到户,与小区业主进行结算,但是案涉小区尚未改造,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查明清楚,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只能对总表进行抄表,至于总表后的分表并非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设立,也无法对分表进行管理。3.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签订供用水协议,凤南物业公司作为用水用户,在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处开户,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对案涉小区总表进行供水,凤南物业公司应为实际用水人。在签订合同时,凤南物业公司从未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披露其处于代收代缴地位,凤南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独立主体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签订合同,且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已经为凤南物业公司供水长达十多年时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亦应向凤南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凤南物业公司也没有表示小区业主取代凤南物业公司的合同地位。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无法收取水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物业管理公司将水费据为己有,导致供水企业对所有二次供水小区将未能收取水费。
凤南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凤南物业公司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实际构成供用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完全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上述规定明确涉及供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为供水人与用水人。特别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由于我国城市供水是特许经营,凤南物业公司并非供水企业,因此不是供水人,并且在供用水关系中实际用水人为小区业主。所以凤南物业公司既非供水人也非用水人,而是在涉案供用水关系中处于委托代理地位。小区业主虽然未与供水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但是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中已对该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二、凤南物业公司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以及小区业主之间对水费的缴纳仅存在“代收代缴”的法律关系。根据对合同实际性质的分析,凤南物业公司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代理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对于水费的收缴也就是“代收代缴”关系。根据凤南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凤南小区的水费实际是凤南物业为小区实际用水业主代收代缴向供水公司缴纳的,凤南小区的实际用水主体以及水费缴纳主体为各用水业主,凤南物业公司并未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直接交纳水费。并且凤南物业公司在收取业主的水费后,均如实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支付,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的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该条文所称“最终用户”显然是指业主,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应向最终用户收费,在供用水关系中凤南物业公司只处于委托代理的地位。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所称最终用户应指向凤南物业公司于法无据。
凤南物业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补充答辩称,1.关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所称双方于2005年签订的供水协议,是尚未查明的事实,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即使双方曾签订过类似的供水协议,其效力以及合同本来应有的法律关系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予以认定。本案中,凤南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显然不是实际用户,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只是将其本应承担的关于供水的相关法律责任转嫁给凤南物业公司,凤南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明显不具有供水资质,凤南物业公司向业主供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还原供水协议的本来面目为双方代收代缴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清楚,凤南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代收代缴的法律关系。2.小区的供水设施早已投入使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使用都必须经过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方验收后才可以使用,因此小区的供水设施早就验收,但是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一直以来采取强制性的要求凤南物业公司缴纳全部水费的方式来推卸自己责任,在十余年后要求凤南物业公司将小区的供水设施改造以后再交付给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实际上其目的就是在规避本来应当由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承担的维修、管理供水设施的义务。3.关于小区的供水设施产权界定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产权的界定,小区内从总表到分表之间,产权都是属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而不是属于全体业主,更不属于凤南物业公司,凤南物业公司只是服务企业。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是在规避自身维修、管理的业务。且凤南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所有设施都不具有所有权,因此本案的供水设施也不属于凤南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凤南物业公司向顺控公司支付水费136066.56元、污水处理费140581元、垃圾处理费77319.55元,共计353967.11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同年8月13日的利息为1854.89元);2.判令凤南物业公司赔偿顺控公司为追回本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3.判令凤南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7日,凤南物业公司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送达《移交函》,内容如下:因凤南花园小区供水管网老旧,常有跑滴漏现象。加之部分小区业主拖欠水费,造成我司沉重负担。我司一直以来义务为业主提供代收代缴水费服务,现水费缺口较大,我司已无力承担。另根据物业法及供水条例,小区业主为实际用水人,水费应向最终实际使用人收取。故此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及小区实际情况移交凤南小区供水服务,我司将尽全力配合接收,抄表等相关工作,确保小区正常的供水服务不受影响。
2020年2月21日,凤南物业公司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送达了《关于移交凤南花园居民用水的申请》,内容如下:尊敬的顺控公司,我公司接管大良凤南花园小区多年以来,由于小区供水没有抄表到户,因此水费收取长期都是由我司代收代缴,由于小区漏水严重,造成我司每月都出现严重亏损,入不敷出!由于我司无力再承担小区水损,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顺德区公用水管理条例》等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现强烈申请将凤南花园的居民用水移交贵司,由贵司直接抄表到户。在移交本小区供水前,我司只能按照实际收取的水费代收代缴给贵司,请贵司收到本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020年2月24日,顺控公司向凤南物业公司发送《关于的复函》,内容如下:《关于移交凤南花园居民用水的申请》已收悉,回复如下:大良凤南花园小区5楼以下市政供水用户我司已实现抄表到户,二次供水设施由发展商自行建设,经双方协议,我司实行总表抄收,总表后的分表、供水设施由发展商或物管自行管理。如需我司接管上述二次供水用户的抄表到户,请贵司根据我司要求进行相关供水设施改造,经我司验收合格后可实现接管二次供水用户抄表到户。另外小区供水设施为开发商自主开发建设,根据顺府发[2014]2号《顺德区供用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小区自行维护管理,我司不作接管。此外,经对小区供水设施检查发现老化较严重,应尽快确定维修、更换方案以保证小区供水安全,相关的工程费用建议利用公共维修基金完成,我司可对贵小区供水设施维修、更换等提供技术指导。
2020年3月20日,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签订了《供用水合同》《收费协议书》《代扣协议》各一份。《供用水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用水量、水价及水费结算(一)用水计量1.甲方同意给乙方配置100口径水表代为乙方户表。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乙方应缴水量按照以下方式计收:乙方户表用水量;(二)供水价格:甲方依据乙方用水性质,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注:总表公摊用水按居民第一阶水价执行);(三)用水费用结算: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收费协议书》作为缴费结算的依据。本协议所称的用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来水费、代政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第三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属趸售总表计费或非小区楼盘以户表计费的用户(乙方),以计费表组处为产权分界点;计费表组前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甲方,供水设施维护由甲方负责;计费表组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乙方,供水设施维护由乙方负责;(二)属小区楼盘(含二次供水抄表到户)的用户(乙方),以小区楼盘总表组处为产权分界点(如未设置总表,则以用地红线分界处);总表组前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甲方,供水设施维护由甲方负责;总表组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乙方或产权共同拥有人,供水设施维护由乙方或产权共同拥有人负责。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应当按时向甲方缴交用水费用。《收费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如下方式缴纳用水费用:1.银行代扣。乙方同意自2020年2月起,甲方对乙方每期用水抄表计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自动划拨到甲方指定账号进行结算用水费用,不再另外通知。说明:1.银行扣费时间为次月10日之前;2.原账号末次收费2020年3月,水表行度截止至75489立方米;3.新账号首次收费:2020年3月,起算的水表行度:75489立方米;三、乙方应遵守“当期费用当期清缴”的原则,按期缴纳用水费用,逾期不缴交者,由甲方发出催缴通知,发出通知30日内,仍不缴交者,甲方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代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乙方应积极配合,按时支付;二、甲方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计费标准计收乙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为:由甲方在收取乙方水费时一并收取。
2020年2月起至2021年6月,凤南物业公司共偿还水费122602.48元,凤南物业公司尚欠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水费136066.56元,污水处理费140581元,垃圾处理费77319.55元,共353967.11元。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起诉后,凤南物业公司共偿还水费3110.53元,尚欠水费132956.03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供用水合同》《收费协议书》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系供用水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凤南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责任。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供用水合同》《收费协议书》《代扣协议》等证据所反映出的内容,虽然凤南物业公司直接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签订了相关供用水协议,但凤南物业公司并非最终用水人,涉案自来水最终是供应给小区业主使用。上述供用水相关协议,从表面上看是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将自来水供应给凤南物业公司,再由凤南物业公司分别供应给小区业主。但实际上,我国城市供水是特许经营,凤南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供水业务。因此,凤南物业公司并非是以独立的供水人或用水人身份参与到涉案供用水关系中。《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欠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可见,在供用水关系中,自来水公司应向最终用户收费,而物业公司只处于委托代理的地位。凤南物业公司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签订的相关供用水协议,实质上是代表小区业主所签。凤南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地位表现为,一方面,凤南物业公司代表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向小区业主行使收取水费的权利;另一方面,凤南物业公司又代表小区业主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履行缴纳水费的义务。结合上述分析,因凤南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地位,其仅应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故只有在其代收之后方能代缴。但在本案中,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凤南物业公司在代收之后拒绝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代缴,故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要求凤南物业公司直接清偿所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及利息,理据不足。进而,顺控公司要求凤南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的主张也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顺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61.01元,由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区第十三届政协六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代收水费协议书、证明各1份。凤南物业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应收费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各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对该部分证据均予以采纳。而凤南物业公司提供的应收费用系其单方制作,未经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另外,因凤南物业公司提交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系规范性文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全面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水利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向本院出具《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协助调查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花园小区供用水合同纠纷意见的复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认证,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的内容相关,能够直接证明案涉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佛山市水利局向本院出具《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协助调查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南花园小区供用水合同纠纷意见的复函》载明:“来文《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2022)粤06民终862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询内容回复如下:
一、目前佛山市内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由谁建设?产权人是谁?维护管理人是谁?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应由谁负担?
(一)根据《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目前我市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基本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二)根据《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是指对二次供水设施具有共有权或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二次供水设施属于小区公用设施,因此产权属所有业主共有。
(三)根据《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人是指依法或依约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行管理的产权人或委托管理的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四)根据《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注册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相关费用由产权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因此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应由产权人共同承担。
二、对于二次供水小区的水费供水公司应向谁收取?能否与业主直接进行水费结算?若因二次供水设施漏水导致水表总量与业主用水量之间出现的水费差额应由谁负担?
(一)根据《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供水公司根据与用水户签订的供用水合同进行收费。如小区已抄表到户,供水公司与用水户(业主)已签订供用水合同,则水费直接向用水户收取;如小区未抄表到户,实行总表计量收费,供水公司则向与其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主体收取水费。根据提供的该小区《供用水合同》(2003X02603)明确,供水方(顺控公司、水业公司)与用水方(风南物业公司)计量以100口径水表为户表,并以此计量水费,用水方应按照户表用水量足额向供水方缴纳水费。
(二)若要实现供水公司与用水户(业主)直接进行水费结算,则需要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按照供水公司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经供水公司验收合格同意接收,并由供水公司重新与用水户(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以用水户(业主)户表作为注册表后才能实现。
(三)若因二次供水设施漏水导致水表总量与业主实际用水量之间出现的水费差额,应按照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按照业主的用水量比例分摊或计入物业管理费用等方式向各业主收取,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二次供水小区如何能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案涉顺德区大良凤南花园小区是否尚未达到抄表到户的标准?
(一)若需实现一户一表,供水公司抄表到户,供水公司与业主直接进行水费结算,则需要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按照供水公司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经供水公司验收合格同意接收,并由供水公司重新与用水户(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以用水户(业主)户表作为注册表后才能实现。
(二)就本案来说,凤南花园小区尚未达到抄表到户的标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综合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及凤南物业公司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诉请凤南物业公司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费350856.58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供水义务,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凤南物业公司应当按时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缴交用水费用。与此同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凤南花园小区五楼以上的供水采用的是二次供水模式,即水业公司向该小区总表供水后,凤南物业公司通过对水进行加压等方式再向小区业主供水。在此过程中,水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直接供水,小区业主根据分户水表的计量向凤南物业公司交纳水费,凤南物业公司则根据小区总表的计量与水业公司结算水费。按照此种模式对该类小区二次供水水费进行收取是目前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行做法。事实上,凤南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亦一直由凤南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并向顺控公司交纳,这符合前述的行业习惯。作为供水方的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也明确知晓水费一直由凤南物业公司交纳,各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可是,无论从合同约定当事人履行行为,还是行业习惯看,案涉供用水合同关系均形成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与凤南物业公司之间,水业公司、顺控公司要求凤南物业公司支付拖欠水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该条规定公用设施提供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是并未规定供水公司是否必须抄表到户。因此,该条所指“最终用户”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具体至本案,凤南物业公司作为用户在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处注册水表,双方签订供用水协议。凤南物业公司是开设注册水表的用户,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仅向凤南物业公司注册的水表供水,无法对注册水表(总表)后的分表以及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控制管理。而业主并未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申请注册水表,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也无法直接向业主供水。因此,在本案的二次供水关系中,凤南物业公司应为供用水关系中的终端客户即最终用户。虽然小区业主是实际用水人,业主应该是水费的最终承担者,但如前所述,水业公司、顺控公司并没有与小区业主签订供水合同,凤南物业公司向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另外依据其与小区业主间的另一合同关系向小区业主追偿。凤南物业公司辩称其与水业公司、顺控公司之间属于代收代缴关系无须承担水费交纳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凤南物业公司尚欠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水费132956.03元、污水处理费140581元、垃圾处理费77319.55元未付。凤南物业公司拖欠水业公司、顺控公司案涉水费无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向顺控公司清偿尚欠水费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责任。顺控公司请求凤南物业公司支付尚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费合计350856.58元(132956.03+140581+77319.55)并从2021年6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顺控公司诉请的律师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水业公司、顺控公司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对本案进行改判,一审法院在原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基础上所作判决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2290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凤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350856.58元(包含水费132956.03元、污水处理费140581元、垃圾处理费77319.55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上诉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1.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01元,均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凤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凤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01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0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儒峰
审 判 员 曾慧元
审 判 员 霍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史 伟
书 记 员 李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