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548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瑜,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培杰,男,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马晓瑜、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瑜、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人民币200万元(以实际鉴定评估价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人民币1092000元(自2020年3月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修复完毕之日止,租金损失以实际鉴定评估价为准)(以上合计:309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有位于顺德区××号之二的物业。被告在该物业旁进行施工建筑时,未经原告同意,即拆除原告物业与被告施工物业之间的围墙,且擅自拆除位于西南方向水利部门补偿给原告的10平方米建筑物,并对原告的物业直接破墙开门,在原告物业内私设洗手间供其自己使用。此外,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该物业受损严重,瓦面滑落、墙体开裂,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原告物业边缘进行大面积深坑作业时,没有对原告物业采取支护措施,因而造成原告物业的围墙底线下陷、墙体开裂。事发后,原告即时向被告以及公安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被告暂停施工,但被告未予以理会,继续施工,导致原告的物业进一步受损,扩大原告的损失。同时,原告多次通过相关部门向被告反映情况,并要求被告就该些问题进行处理并修复、加固房屋,避免危楼造成人财损失,但被告仍然未予以处理,造成危房,并造成原告无法出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拆除原告物业上的建筑物、使用被告物业,且因被告施工导致原告物业受严重损坏、造成原告巨大租金损失,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补充: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就同案事由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粤0606民初19927号,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议原告撤诉,由双方协商委托第三方对损失进行评估,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确实经过几轮商谈,并委托过几家评估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无就有关赔偿事宜达成任何协议,也无评估结果,原告无奈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从未实施侵权行为,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被告未在原告物业附近的物业进行施工,更未对原告物业实施侵权行为,其次,原告诉状提及曾向公安等相关部门反映侵权行为,但被告从未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且原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且,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经查,就1959柴油机消防水池建设纠纷事宜,相关部门曾多次组织原告等相关人员在东风居委会进行协商,形成数份会议记录表,另有一份东风社区出具的《1959柴油机消防水池建设纠纷协商情况(4.8)》,载明4月8日下午3时,东风社区组织纠纷双方城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协商工作,城业投资有限公司人员称该赔偿由消防水池建设单位负责,本公司负责协调,就长堤路2号之二建筑物受损600多万元赔偿方案不能接受,消防水池建设单位回应从司法途径解决。
另查,原告持本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从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调取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记载柴油机1959创意园二期6#号楼的建设单位为佛山市营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广东大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从网上查询的备案项目公示信息显示柴油机1959二期的建设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城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1959柴油机二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非被告,现有证据均无显示被告与原告的损失有任何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5768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瑞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