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7386号
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85694J。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洛,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1653737A。
法定代表人:梁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恩,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八楼806单元办公卡位(编号E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701061A。
法定代表人:何锦流。
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发展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水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安物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禅安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德发展公司、顺德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合共83,374.43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导致两原告遭受的利息损失合共911.61元(以每笔拖欠费用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每笔付款期限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同等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合共139577.24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导致两原告遭受的利息损失合共1614.53元(以每笔拖欠费用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每笔付款期限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同等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物业管理方。2017年4月25日,就锦轩花园小区的居民供用水事宜,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编号1704X03440的《供用水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提供供水服务,并根据户表用水量作为计费依据,收取相应的水费。此外,双方还于同日进一步签订合同编号为1704X03440的《收费协议书》以及合同编号为1704X03440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约定在收取水费时,两原告还同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均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缴交。每月10日前划扣上月相关费用。被告同时还是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物业管理方。2017年7月31日,就逸濠轩小区的居民供用水事宜,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1707X04577的《供用水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提供供水服务,并根据户表用水量作为计费依据,收取相应的水费。此外,双方还于同日进一步签订合同编号为1707X04577的《收费协议书》以及合同编号为1707X04577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约定在收取水费时,两原告还同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均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缴交。每月10日前划扣上月相关费用。上述供用水合同关系建立后,两原告已依约履行向锦轩花园小区、逸濠轩小区供水的义务,但自2020年10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锦轩花园小区、逸濠轩小区的水费、污水处理费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经两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截至2021年7月31日,被告拖欠锦轩花园小区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合共122867.16元,拖欠逸濠轩小区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合共16710.08元,总计拖欠费用合共139577.24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长期拖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占用两原告应得未得费用,导致两原告产生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共计1614.53元(具体计算过程见附表)。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赔偿责任。根据两份《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向合同履行地(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贵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禅安物业公司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证据。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禅安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
经开庭审理查明,两原告系顺德区供水服务的企业,被告禅安物业公司系位于陈村镇××花园小区及××陈村镇××小区××地××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2017年4月25日,被告禅安物业公司就陈村白陈路段1号锦轩花园小区供水与两原告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1704X03440。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配置100口径水表作为被告的户表,被告应按户表用水量计算应缴水量。供水价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总表公摊用水按居民第一阶水价执行。原、被告双方签订《收费协议书》作为缴费结算的依据,本协议所称的用水费包含但不限于自来水费、代政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合同期限从原、被告签订之日起至被告停拆表终止用水并结清全部费用日止。该供用水合同签订之日,原、被告之间同时签订了《收费协议书》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收费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自2017年3月起,原告对被告每期用水抄表计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息系统从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自动划拨到原告指定账号进行结算用水费用。被告应当遵守当期费用当期清缴的原则,按期缴纳用水费用,逾期不缴交者,由原告发出催缴通知,发出通知30日内,仍不缴交者,原告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被告如对当期水费有异议,应在三个月内到所属原告营业网点查询,原告应及时复核。因水费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收取,如被告在用水方面需要办理缴纳水费方式或银行账户的,原告则按变更后的资料收取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约定,原告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计费标准计收被告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为由原告在收取被告水费时一并收取。被告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必须与缴交水费的方式一致。被告如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有异议,可致电供水服务热线968300或到所属原告营业网点咨询,最终解释、核实工作由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2017年7月31日。被告被告禅安物业公司就陈村南涌云香围逸濠轩小区供水与两原告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1707X04577。合同约定的用水计量、供水价格及合同期限与锦轩花园小区供水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收费协议书》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协议》。《收费协议书》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协议书》内容与锦轩花园小区的《收费协议书》及《生活垃圾处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一致。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上述协议约定执行。自2020年9月起,被告开始拖欠逸濠轩小区的水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2021年3月3日,原告催告被告缴交逸濠轩小区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截止于2021年7月31日,被告在逸濠轩小区共拖欠原告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16710.8元。自2020年1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锦轩花园小区的水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告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7日催告被告缴交水费。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锦轩花园小区共拖计产生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122867.16元。
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之后进入诉前调解,并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21年4月26日缴纳锦轩花园小区水费53839.98元。庭审时,原告自认被告于2021年8月16日缴纳锦轩花园小区4月水费12624.36元。
又查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管理局经顺德区政府授权,与两原告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特许经营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45年12月31日止。
再查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5月15日发函两原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委托两原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供用水合同纠纷。本诉争议的水费产生的时间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共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本诉中,原、被告之间就案涉两个小区供用水签订了供用水合同,双方成立供用水合同关系。在两原告已向被告提供用水服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向原告支付水费。根据原、被告之间签的收费协议书、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协议书已约定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扣,且两原告已取得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授权。此外,从原、被告之间已经发生的缴费可知,被告在之前缴纳水费时也同意合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据此,原告有权在收取水费时合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被告自2020年11月起开始拖欠锦轩花园小区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截止于2021年7月31日,共计费用122867.16元。因被告已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21日向两原告共计缴纳了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66464.34元,该费用应予以扣减。经本院扣减后锦轩花园小区尚欠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56402.82元。被告自2020年9月开始拖欠逸濠轩小区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累计拖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6710元。案涉两个小区合计拖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73112.82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收费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次月10日之前缴纳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现被告显然已构成逾期缴纳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构成违约。据此,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73112.8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方未有按时支付水电,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据此主张自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73112.8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以13631.19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26日止;2.以13288.8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26日止;3.以13637.97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26日止;4.以13282.02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1日计至2021年7月13日止;5.以12824.37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6.以12624.36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7.以14421.06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8.以15475.35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9.以13682.04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0.以6250.68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1.以6071.76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2.以4387.64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1日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13.自2021年8月17日起,以73112.82元为本金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61.92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尔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阳书记员何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