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4023号
原告:***,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住所地顺德区杏坛镇商业大道39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38160544。
负责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洛,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和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85694J。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恩,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业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