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9927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瑜,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竞雄

人民陪审员  王健昌

人民陪审员  邓婉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秀雯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9927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瑜,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竞雄

人民陪审员  王健昌

人民陪审员  邓婉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秀雯